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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984118号“周吖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74805号
2025-03-24 00:00:00.0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海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餐纳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1日对第25984118号“周吖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7936086号“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可能不正当地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036809号“周黑鴨”商标、第9331263号“周黑鸭”商标、第15756506号“周黑鸭 ZHOUHEIYA”商标、第9942739号“周鸭子”商标、第9942765号“周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的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在先权益。四、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且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存在大量注册并囤积商标的情形,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2、申请人商标信息;3、字号由来、商标使用情况;4、申请人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信息;5、纳税证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大有品牌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申请,于2018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21年10月27日转让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共有498件商标,其中包括“古宾驰”、 “乔治派克 GEORGEPARKER”、 “宝格诗”、 “名宝莲”、“纽曼吉普”、“宝欧姿”、 “北欧军刀NORDE SABRO”、 “狼爪韦伯WOLSKN WEBER”、“杰摩亚ZRRMOONA”、“宝伯丽BUBOLIE”、“牧婴坊”、“歌莉慕”、“米奇镇”、“史可比”、 “达菲鸭”等。
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的第19439966号、第55320443号等商标在无效宣告生效裁定或不予注册生效决定中,已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或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4年5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于2018年9月14日核准注册,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1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故关于申请人主张的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提出的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予以驳回。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引证商标一经使用宣传已达到公众广泛知晓程度。故争议商标在注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共申请注册了近五百件商标,其中包括“古宾驰”、 “乔治派克 GEORGEPARKER”、 “宝格诗”、 “名宝莲”、“纽曼吉普”、“宝欧姿”、 “北欧军刀NORDE SABRO”、 “狼爪韦伯WOLSKN WEBER”、“杰摩亚ZRRMOONA”、“宝伯丽BUBOLIE”、“牧婴坊”、“歌莉慕”、“米奇镇”、“史可比”、 “达菲鸭”等与他人商标十分接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经异议审理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或在无效宣告中认定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在案亦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设计来源,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更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冲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湖北海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餐纳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1日对第25984118号“周吖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7936086号“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可能不正当地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036809号“周黑鴨”商标、第9331263号“周黑鸭”商标、第15756506号“周黑鸭 ZHOUHEIYA”商标、第9942739号“周鸭子”商标、第9942765号“周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的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在先权益。四、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且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存在大量注册并囤积商标的情形,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2、申请人商标信息;3、字号由来、商标使用情况;4、申请人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信息;5、纳税证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大有品牌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申请,于2018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21年10月27日转让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共有498件商标,其中包括“古宾驰”、 “乔治派克 GEORGEPARKER”、 “宝格诗”、 “名宝莲”、“纽曼吉普”、“宝欧姿”、 “北欧军刀NORDE SABRO”、 “狼爪韦伯WOLSKN WEBER”、“杰摩亚ZRRMOONA”、“宝伯丽BUBOLIE”、“牧婴坊”、“歌莉慕”、“米奇镇”、“史可比”、 “达菲鸭”等。
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的第19439966号、第55320443号等商标在无效宣告生效裁定或不予注册生效决定中,已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或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4年5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于2018年9月14日核准注册,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1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故关于申请人主张的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提出的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予以驳回。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引证商标一经使用宣传已达到公众广泛知晓程度。故争议商标在注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共申请注册了近五百件商标,其中包括“古宾驰”、 “乔治派克 GEORGEPARKER”、 “宝格诗”、 “名宝莲”、“纽曼吉普”、“宝欧姿”、 “北欧军刀NORDE SABRO”、 “狼爪韦伯WOLSKN WEBER”、“杰摩亚ZRRMOONA”、“宝伯丽BUBOLIE”、“牧婴坊”、“歌莉慕”、“米奇镇”、“史可比”、 “达菲鸭”等与他人商标十分接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经异议审理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或在无效宣告中认定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在案亦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设计来源,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更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冲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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