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161775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56716号
2024-08-01 00:00:00.0
异议人:国立故宫博物院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宽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心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国立故宫博物院对被异议人厦门心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161775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42类“平面美术设计;地质勘探;化学研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55189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地质勘探;化学分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和视觉效果上均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61775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宽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心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国立故宫博物院对被异议人厦门心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161775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42类“平面美术设计;地质勘探;化学研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55189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地质勘探;化学分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和视觉效果上均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61775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