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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64645号“格历尊”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8207号
2024-10-24 00:00:00.0
异议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二: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剑
异议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664645号“格历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格历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照明器具;消毒设备;水净化设备;浴室装置;灯;浴霸;排气风扇;煤炉(家用小型取暖器);桑拿浴设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94210号和第6369133号“格力”商标、第1215686号“格力GREE及图”商标、第62637891号“格力•至尊”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饮水机”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64645号“格历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一: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二: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剑
异议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664645号“格历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格历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照明器具;消毒设备;水净化设备;浴室装置;灯;浴霸;排气风扇;煤炉(家用小型取暖器);桑拿浴设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94210号和第6369133号“格力”商标、第1215686号“格力GREE及图”商标、第62637891号“格力•至尊”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饮水机”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64645号“格历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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