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7063623号“崂青爽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4281号
2025-05-22 00:00:00.0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佩尔索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佩尔索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063623号“崂青爽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崂青爽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55796号“崂啤”、第12002475号“青啤”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无酒精饮料;烈性酒配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原料及生产工艺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63623号“崂青爽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佩尔索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佩尔索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063623号“崂青爽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崂青爽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55796号“崂啤”、第12002475号“青啤”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无酒精饮料;烈性酒配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原料及生产工艺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63623号“崂青爽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