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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04462号“名創優品MINISO及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71552号
2021-06-1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13604462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广州优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06日对第13604462号“名創優品MINIS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所有人企业为国内企业,其经营的品牌为“名创优品”。被申请人的“名創優品MINISO及图”品牌LOGO、店铺商品陈列风格以及广告宣传语分别与日本知名服装品牌“优衣库”的LOGO、日本知名杂货铺品牌“無印良品”的店铺商品陈列风格、日本知名百元商店“大创”的广告用语相近。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欺骗性,易误导相关消费者。2、争议商标中含有中文“优品”,其注册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3、被申请人称其为日本品牌,其产品来自日本等,属于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华商报》、《参政消息》等报纸的相关文章及报道;
2、企查查上关于叶富国的查询结果;
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4、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在日本的注册商标列表;
5、被申请人的店铺分布截图;
6、被申请人发展历程;
7、“名创优品”百度百科介绍;
8、被申请人产品图片;
9、被申请人开店报道;
10、关于被申请人是否为日本品牌以及关于被申请人产品质量的相关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申请人主张的《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与商标授权确权行为无关。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中文官方网站中关于“名创优品MINISO“品牌发展历程介绍;
2、“名创优品MINISO”及其实际经营主体所获的部分荣誉;
3、2014-2019年有关“名创优品MINISO”部分新闻报道及广告、广告协议;
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5、申请人的官网截图;
6、(2020)粤0111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争议商标中含有中文“名创”、“优品”以及英文“MINI”,其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申请人已就上述判决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综上,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MINI/mini”的百度翻译、申请人的民事上诉状及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3年11月25日申请注册,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4月13日止,所有人为本案被申请人。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争议商标由中文“名创优品”、“MINISO”以及图形组合构成,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并致使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被申请人的LOGO配色设计、店铺商品陈列风格、广告标语与其他日本企业相近似的主张,并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06日对第13604462号“名創優品MINIS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所有人企业为国内企业,其经营的品牌为“名创优品”。被申请人的“名創優品MINISO及图”品牌LOGO、店铺商品陈列风格以及广告宣传语分别与日本知名服装品牌“优衣库”的LOGO、日本知名杂货铺品牌“無印良品”的店铺商品陈列风格、日本知名百元商店“大创”的广告用语相近。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欺骗性,易误导相关消费者。2、争议商标中含有中文“优品”,其注册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3、被申请人称其为日本品牌,其产品来自日本等,属于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华商报》、《参政消息》等报纸的相关文章及报道;
2、企查查上关于叶富国的查询结果;
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4、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在日本的注册商标列表;
5、被申请人的店铺分布截图;
6、被申请人发展历程;
7、“名创优品”百度百科介绍;
8、被申请人产品图片;
9、被申请人开店报道;
10、关于被申请人是否为日本品牌以及关于被申请人产品质量的相关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申请人主张的《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与商标授权确权行为无关。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中文官方网站中关于“名创优品MINISO“品牌发展历程介绍;
2、“名创优品MINISO”及其实际经营主体所获的部分荣誉;
3、2014-2019年有关“名创优品MINISO”部分新闻报道及广告、广告协议;
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5、申请人的官网截图;
6、(2020)粤0111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争议商标中含有中文“名创”、“优品”以及英文“MINI”,其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申请人已就上述判决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综上,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MINI/mini”的百度翻译、申请人的民事上诉状及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3年11月25日申请注册,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4月13日止,所有人为本案被申请人。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争议商标由中文“名创优品”、“MINISO”以及图形组合构成,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并致使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被申请人的LOGO配色设计、店铺商品陈列风格、广告标语与其他日本企业相近似的主张,并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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