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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77540号“SW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91522号
2019-04-30 00:00:00.0
申请人:新天鹅堡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经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77540号“SW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93923号“500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经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77540号“SW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93923号“500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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