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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839915号“三奇生物3Q SANQI BIO-MEDIC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28949号
2022-10-10 00:00:00.0
申请人:日照三奇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知了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39915号“三奇生物3Q SANQI BIO-MEDIC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1631号“三奇 SANQI”商标、第49365656号“三奇便利”商标、第46278749号“三奇医疗”商标、第13637631号“Sanqi BioElectronics”商标、第18172001号“3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医用制氧气机;外科仪器和器械;耳鼻喉科器械;医疗器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经撤销程序,已被撤销,等待撤销裁定生效之后,引证商标一则不构成申请商标权利障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医用制氧气机;外科仪器和器械;耳鼻喉科器械;医疗器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缝合材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缝合材料”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制氧气机;外科仪器和器械;耳鼻喉科器械;医疗器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威海知了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39915号“三奇生物3Q SANQI BIO-MEDIC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1631号“三奇 SANQI”商标、第49365656号“三奇便利”商标、第46278749号“三奇医疗”商标、第13637631号“Sanqi BioElectronics”商标、第18172001号“3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医用制氧气机;外科仪器和器械;耳鼻喉科器械;医疗器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经撤销程序,已被撤销,等待撤销裁定生效之后,引证商标一则不构成申请商标权利障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医用制氧气机;外科仪器和器械;耳鼻喉科器械;医疗器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缝合材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缝合材料”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制氧气机;外科仪器和器械;耳鼻喉科器械;医疗器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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