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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27228号“豪士小天鹅”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2998号
2025-03-18 00:00:00.0
异议人:豪士(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平庆乐园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豪士(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平庆乐园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27228号“豪士小天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豪士小天鹅”指定使用于第30类“糕点;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14429号“豪士HAOSHI及图”、第21028114号、第29285418号“豪士”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糕点;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有“豪士”,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糖果;月饼;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年糕;谷类制品;方便粉丝;土豆粉;冰淇淋”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27228号“豪士小天鹅”商标在“糖果;月饼;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年糕;谷类制品;方便粉丝;土豆粉;冰淇淋”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西平庆乐园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豪士(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平庆乐园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27228号“豪士小天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豪士小天鹅”指定使用于第30类“糕点;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14429号“豪士HAOSHI及图”、第21028114号、第29285418号“豪士”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糕点;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有“豪士”,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糖果;月饼;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年糕;谷类制品;方便粉丝;土豆粉;冰淇淋”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27228号“豪士小天鹅”商标在“糖果;月饼;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年糕;谷类制品;方便粉丝;土豆粉;冰淇淋”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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