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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098373号“邓禄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6746号
2024-11-19 00:00:00.0
异议人:住友橡胶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珅悦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住友橡胶工业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青岛珅悦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098373号“邓禄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邓禄普”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180号“DUNLOP”、第1483129号“邓禄普”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轮胎;内胎”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领域、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DUNLOP”、“邓禄普”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异议人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消费者中享有一定知名度。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中文引证商标“邓禄普”在文字构成上相同,且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行为难属巧合,且被异议人对上述事实及其商标创意未能予以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98373号“邓禄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珅悦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住友橡胶工业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青岛珅悦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098373号“邓禄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邓禄普”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180号“DUNLOP”、第1483129号“邓禄普”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轮胎;内胎”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领域、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DUNLOP”、“邓禄普”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异议人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消费者中享有一定知名度。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中文引证商标“邓禄普”在文字构成上相同,且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行为难属巧合,且被异议人对上述事实及其商标创意未能予以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98373号“邓禄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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