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4324023号“蒂姆特斯大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9534号
2023-06-13 00:00:00.0
异议人:达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达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达威饮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达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达威饮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4324023号“蒂姆特斯大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蒂姆特斯大星”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能量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24729号“ESTRELLA DAMM”、在先注册的第44397766号“大星”、第23114413号“艾帝达姆”、第18485928号“达姆”、第55751624号“DAMM”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英国淡色啤酒和英国黑啤酒;其它不含酒精的饮料;糖浆及其他供制作饮料用的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24023号“蒂姆特斯大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达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达威饮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达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达威饮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4324023号“蒂姆特斯大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蒂姆特斯大星”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能量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24729号“ESTRELLA DAMM”、在先注册的第44397766号“大星”、第23114413号“艾帝达姆”、第18485928号“达姆”、第55751624号“DAMM”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英国淡色啤酒和英国黑啤酒;其它不含酒精的饮料;糖浆及其他供制作饮料用的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24023号“蒂姆特斯大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