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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66209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58186号
2020-06-08 00:00:00.0
异议人:天津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海顺领航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汇百特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汇百特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66209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8类“牲畜修剪刀;剪刀;折叠刀”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921号“图形”、第70865号“FLYING SWALLOW BRAND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各种钳子;板手;锯条”等。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然类似,但是双方商标图形部分设计构思、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都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66209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天津海顺领航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汇百特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汇百特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66209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8类“牲畜修剪刀;剪刀;折叠刀”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921号“图形”、第70865号“FLYING SWALLOW BRAND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各种钳子;板手;锯条”等。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然类似,但是双方商标图形部分设计构思、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都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66209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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