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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422256号“ECO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5826号
2025-05-26 00:00:00.0
异议人:爱步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嘉兴灵秀箱包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步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嘉兴灵秀箱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422256号“ECO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COG”指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仿皮革;(女式)钱包;旅行箱;背包;可重复使用的购物袋;雨伞或阳伞的伞骨;鞍架;马具用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769175号“ECCO”,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797766号“ECC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包;皮制家具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22256号“ECO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嘉兴灵秀箱包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步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嘉兴灵秀箱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422256号“ECO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COG”指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仿皮革;(女式)钱包;旅行箱;背包;可重复使用的购物袋;雨伞或阳伞的伞骨;鞍架;马具用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769175号“ECCO”,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797766号“ECC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包;皮制家具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22256号“ECO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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