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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04944号“ALIA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73560号
2025-06-13 00:00:00.0
申请人:阿泽丁阿莱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丞彦创意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连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9日对第38504944号“ALIA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628953H号“ALAIA”商标、第21304352号“ALAIA”商标、第11487735号“阿莱亚”商标、第7361417号“阿泽丁·阿莱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混淆误认,从而带来不良的影响。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是基于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网络宣传报道资料;2、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3、申请人商标信息资料;4、在先案例;5、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先第4210146号“ALIAS”商标获得注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第4210146号“ALIAS”商标有关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认为第4210146号“ALIAS”商标因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已经无效,其商标权不能延续到争议商标。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巾;腰带;婚纱”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日期及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连裤袜;长统袜;紧身内衣;方围巾;披巾;腰带;领带;鞋子;帽类制品”等商品上,当前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不致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手套(服装)”以外的服装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手套(服装)”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丞彦创意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连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9日对第38504944号“ALIA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628953H号“ALAIA”商标、第21304352号“ALAIA”商标、第11487735号“阿莱亚”商标、第7361417号“阿泽丁·阿莱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混淆误认,从而带来不良的影响。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是基于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网络宣传报道资料;2、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3、申请人商标信息资料;4、在先案例;5、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先第4210146号“ALIAS”商标获得注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第4210146号“ALIAS”商标有关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认为第4210146号“ALIAS”商标因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已经无效,其商标权不能延续到争议商标。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巾;腰带;婚纱”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日期及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连裤袜;长统袜;紧身内衣;方围巾;披巾;腰带;领带;鞋子;帽类制品”等商品上,当前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不致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手套(服装)”以外的服装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手套(服装)”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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