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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6296号“溜溜田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15179号
2019-01-21 00:00:00.0
申请人:略阳县金禾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06296号“溜溜田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889813号“溜溜果园 LIULIU ORCH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89160号“溜溜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47687号“溜溜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997220号“溜溜果园 LIULIU ORCH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582898号“溜溜梅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04911号“溜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878014号“溜溜 M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889048号“溜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突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溜溜田园”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显著部分“溜溜果园”、“溜溜庄园”、“溜溜果园”、“溜溜梅园”、“溜溜”、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家禽(非活);速冻家禽肉;鱼(非活);冷冻水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蛋;食用油;干食用菌;豆腐;水果蜜饯;加工过的开心果;鱼(非活);肉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06296号“溜溜田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889813号“溜溜果园 LIULIU ORCH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89160号“溜溜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47687号“溜溜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997220号“溜溜果园 LIULIU ORCH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582898号“溜溜梅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04911号“溜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878014号“溜溜 M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889048号“溜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突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溜溜田园”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显著部分“溜溜果园”、“溜溜庄园”、“溜溜果园”、“溜溜梅园”、“溜溜”、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家禽(非活);速冻家禽肉;鱼(非活);冷冻水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蛋;食用油;干食用菌;豆腐;水果蜜饯;加工过的开心果;鱼(非活);肉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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