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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68958号“鸿雁之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1113号
2025-03-12 00:00:00.0
异议人: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浦江县优格纺织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浦江县优格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68958号“鸿雁之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鸿雁之信”,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笼;节日装饰用彩色小灯;投影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6366号、第1349396号、第4796666号、第14229983号、第30900286号“鸿雁”、第17625465号“鸿雁 HONYA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灯泡;灯;灯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及显著汉字“鸿雁”,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68958号“鸿雁之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浦江县优格纺织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浦江县优格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68958号“鸿雁之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鸿雁之信”,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笼;节日装饰用彩色小灯;投影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6366号、第1349396号、第4796666号、第14229983号、第30900286号“鸿雁”、第17625465号“鸿雁 HONYA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灯泡;灯;灯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及显著汉字“鸿雁”,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68958号“鸿雁之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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