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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843343号“鲁禧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8499号
2025-05-09 00:00:00.0
异议人: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上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超凡
异议人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超凡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843343号“鲁禧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鲁禧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油;干食用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2836号“鲁花及图”商标、第54394025号“鲁花及图”商标、第63491555号“鲁黔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菜籽油;食用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和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油”商品上的“鲁花及图”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如核准其注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易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字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43343号“鲁禧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山东上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超凡
异议人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超凡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843343号“鲁禧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鲁禧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油;干食用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2836号“鲁花及图”商标、第54394025号“鲁花及图”商标、第63491555号“鲁黔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菜籽油;食用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和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油”商品上的“鲁花及图”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如核准其注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易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字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43343号“鲁禧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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