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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438109号“MERZ LIFEC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03036号
2025-04-14 00:00:00.0
申请人:梅尔茨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合资公司(原申请人:梅尔茨消费者护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38109号“MERZ LIFECAR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经核准,原申请人将申请商标转让予梅尔茨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合资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42603380号“LIFE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洗衣液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3期《商标公告》上。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21653533号“HANUI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5期《商标公告》上。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232897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八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四、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9787513号“DR.MA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可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已转让予梅尔茨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合资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转让后的名义和地址与驳回时引证的第16945458号“MERZ LIVE BETTER,FEEL BETTER,LOOK BET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45452号“IVE BETTER.FEEL BETTER.LOOK BETTER.MER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02627号“MER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320836号“MER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注册人名义和地址一致,上述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38109号“MERZ LIFECAR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经核准,原申请人将申请商标转让予梅尔茨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合资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42603380号“LIFE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洗衣液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3期《商标公告》上。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21653533号“HANUI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5期《商标公告》上。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232897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八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四、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9787513号“DR.MA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可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已转让予梅尔茨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合资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转让后的名义和地址与驳回时引证的第16945458号“MERZ LIVE BETTER,FEEL BETTER,LOOK BET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45452号“IVE BETTER.FEEL BETTER.LOOK BETTER.MER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02627号“MER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320836号“MER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注册人名义和地址一致,上述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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