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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50092号“INTELLU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2515号
2025-05-20 00:00:00.0
异议人:英特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英特伦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特尔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英特伦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050092号“INTELL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NTELLUN”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计;电力领域的科学研究;质量检测”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9908号、第1774647号、第3102513号“INTEL”、第47732693号“英特尔INTEL”、第5074560号“INTE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研究和开发(替他人);质量控制;质量检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INTEL”,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50092号“INTELLU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英特伦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特尔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英特伦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050092号“INTELL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NTELLUN”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计;电力领域的科学研究;质量检测”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9908号、第1774647号、第3102513号“INTEL”、第47732693号“英特尔INTEL”、第5074560号“INTE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研究和开发(替他人);质量控制;质量检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INTEL”,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50092号“INTELLU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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