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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681782号“临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4409号
2022-12-29 00:00:00.0
异议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宁水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宁水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7681782号“临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临水”,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金属轨道;钢箍;保险箱(金属或非金属);金属法兰盘;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金属标示牌”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7252号“临水及图”、第4020942号“临水”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青稞酒;果酒(含酒精);白兰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662648号“临水玉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普通金属合金;金属管道;金属建筑材料;铁路金属材料;普通金属线;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金属包装容器;金属标示牌;金属焊丝”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临水”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681782号“临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宁水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宁水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7681782号“临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临水”,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金属轨道;钢箍;保险箱(金属或非金属);金属法兰盘;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金属标示牌”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7252号“临水及图”、第4020942号“临水”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青稞酒;果酒(含酒精);白兰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662648号“临水玉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普通金属合金;金属管道;金属建筑材料;铁路金属材料;普通金属线;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金属包装容器;金属标示牌;金属焊丝”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临水”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681782号“临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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