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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64227号“銀座化粧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86961号
2018-05-15 00:00:00.0
申请人:银座丝蒂芙尼化妆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64227号“銀座化粧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804371号“银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41463号“THE GINZA SHISEI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540638号“银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13338号“银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对“银座”的介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要显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均以“银座”为主要显著部分,也与引证商标二英文译为的“银座”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准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64227号“銀座化粧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804371号“银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41463号“THE GINZA SHISEI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540638号“银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13338号“银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对“银座”的介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要显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均以“银座”为主要显著部分,也与引证商标二英文译为的“银座”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准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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