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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901637号“BH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80186号
2022-06-17 00:00:00.0
申请人:深圳市倍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01637号“BH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902820号“JIB-JIH-J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读音呼叫、整体外观及含义指向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相对应关系,不会使消费者和其他主体产生混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判决书、引证商标所有人商标列表、类似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官网及APP下载二维码、申请人天猫及京东旗舰店商品展示、品牌发展资讯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01637号“BH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902820号“JIB-JIH-J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读音呼叫、整体外观及含义指向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相对应关系,不会使消费者和其他主体产生混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判决书、引证商标所有人商标列表、类似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官网及APP下载二维码、申请人天猫及京东旗舰店商品展示、品牌发展资讯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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