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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716226号“禾夫&HEFU SHUANGF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49443号
2020-05-18 00:00:00.0
异议人:陈国富
委托代理人:广州标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南海禾夫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汛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陈国富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南海禾夫食品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6期《商标公告》第26716226号“禾夫&HEFU SHUANGF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禾夫&HEFU SHUANGF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酵母;苏打粉(烹饪用小苏打);烹饪用谷蛋白添加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第4979310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食用淀粉;味精;调味品;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木薯粉;醋;酵母”等。双方商标在图形内容、表现方式、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716226号“禾夫&HEFU SHUANGF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标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南海禾夫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汛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陈国富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南海禾夫食品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6期《商标公告》第26716226号“禾夫&HEFU SHUANGF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禾夫&HEFU SHUANGF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酵母;苏打粉(烹饪用小苏打);烹饪用谷蛋白添加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第4979310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食用淀粉;味精;调味品;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木薯粉;醋;酵母”等。双方商标在图形内容、表现方式、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716226号“禾夫&HEFU SHUANGF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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