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0663777号“复仇风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35679号
2020-04-09 00:00:00.0
异议人:北京恩德莱斯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灵钥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多普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恩德莱斯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多普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30663777号“复仇风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复仇风暴”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帽;袜;防水服;围巾;腰带;游泳衣;童装;婚纱;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初步审定的第22782741号“REVENGE X STORM”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腰带;袜;围巾;皮衣”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663777号“复仇风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灵钥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多普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恩德莱斯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多普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30663777号“复仇风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复仇风暴”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帽;袜;防水服;围巾;腰带;游泳衣;童装;婚纱;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初步审定的第22782741号“REVENGE X STORM”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腰带;袜;围巾;皮衣”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663777号“复仇风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