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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07838号“LANNAFOOTPATCH”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41656号
2020-09-21 00:00:00.0
申请人:广州今亿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一:香港兰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异议申请人一:宿迁巨泰贸易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二:兰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3675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9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申请人一主要异议理由:一、申请人第22407838号“LANNAFOOTPATCH”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第18135627号“LANNA FOOT PAT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原异议申请人一商标经过多年使用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三、引证商标系ZhangBiao先生独创设计而成,是智力成果的输出,被异议商标侵犯了ZhangBiao先生的在先著作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申请人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泰国商标、版权相关材料及翻译件、泰国THAI DIYA CO.LTD公司相关材料;
2、外包装设计相关材料、商标注册委托书;
3、“兰纳”商标申请注册情况、“蘭納”商标在香港的申请注册情况;
4、引证商标转让合同;
5、兰纳足贴在泰国的情况、台湾实体店宣传海报及上架图片、泰国纳兰足贴百度搜索。
原异议人二主要异议理由:一、“LANNA FOOT PATCH”是原异议人二长期使用和宣传推广的商标,也是原异议人二的企业字号,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二的企业字号,且是对原异议二在先使用而未注册商标的恶意抢注。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很难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在市场上实际使用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二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外包装、宣传材料、官方网站上的材料;
2、网上销售授权书及淘宝店铺截图;
3、淘宝店铺部分订单数据、消费者评价内容截图。
申请人异议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基于自身需要所独创,并非是摹仿他人商标。二、申请人早已对所使用的标识进行权利保护,并进行使用。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委托设计创作说明、作品登记材料、产品销售使用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LANNAFOOTPATC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干洗剂;清洁制剂;擦亮用剂”等。原异议人二兰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引证的“LANNA FOOT PATCH及图”商标未在我国在先申请注册,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异议人二兰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原异议申请人一宿迁巨泰贸易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135627号“LANNA FOOT PATCH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广告宣传”等。原异议申请人一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申请人一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引证商标文字相同,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第22407838号“LANNAFOOTPATCH”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系与原异议申请人一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商标并未侵犯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三、被异议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与推广,已经在相关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外包装美术作品创作说明、著作权登记证书、外观专利评价报告;
2、申请人产品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销售证明;
3、产品外包装图片、申请人产品生产加工合同、产品检测报告、各大网站的宣传截图。
原异议申请人一向我局提交的意见与异议理由基本一致,并补充以下理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行为已经超过了申请人正常的经营使用需要,且申请人存在明显屯卖商标的恶意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原异议申请人一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转让流程截图;
2、申请人名下商标截图;
3、判决书文件截图;
4、商标权利承继情况说明。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干洗剂”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转让,现为原异议人一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原异议人一于2020年9月2日向我局提交了承继声明书,声明承继相关主体地位,承担相应的审查后果。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原异议人一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
原异议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原异议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我局认为,关于焦点问题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干洗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包括字号权,损害他人字号权的前提是字号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原则上构成相同或类似。本案中,原异议人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LANNA FOOT PATCH”商标或字号在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干洗剂”等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原异议人二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之情形。
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申请人一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被异议商标未侵犯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成立的要件之一为: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系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原异议申请人一、原异议人二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干洗剂”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其各自主张的品牌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系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被异议商标所表示的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不良影响,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原异议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一:香港兰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异议申请人一:宿迁巨泰贸易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二:兰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3675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9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申请人一主要异议理由:一、申请人第22407838号“LANNAFOOTPATCH”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第18135627号“LANNA FOOT PAT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原异议申请人一商标经过多年使用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三、引证商标系ZhangBiao先生独创设计而成,是智力成果的输出,被异议商标侵犯了ZhangBiao先生的在先著作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申请人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泰国商标、版权相关材料及翻译件、泰国THAI DIYA CO.LTD公司相关材料;
2、外包装设计相关材料、商标注册委托书;
3、“兰纳”商标申请注册情况、“蘭納”商标在香港的申请注册情况;
4、引证商标转让合同;
5、兰纳足贴在泰国的情况、台湾实体店宣传海报及上架图片、泰国纳兰足贴百度搜索。
原异议人二主要异议理由:一、“LANNA FOOT PATCH”是原异议人二长期使用和宣传推广的商标,也是原异议人二的企业字号,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二的企业字号,且是对原异议二在先使用而未注册商标的恶意抢注。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很难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在市场上实际使用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二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外包装、宣传材料、官方网站上的材料;
2、网上销售授权书及淘宝店铺截图;
3、淘宝店铺部分订单数据、消费者评价内容截图。
申请人异议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基于自身需要所独创,并非是摹仿他人商标。二、申请人早已对所使用的标识进行权利保护,并进行使用。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委托设计创作说明、作品登记材料、产品销售使用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LANNAFOOTPATC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干洗剂;清洁制剂;擦亮用剂”等。原异议人二兰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引证的“LANNA FOOT PATCH及图”商标未在我国在先申请注册,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异议人二兰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原异议申请人一宿迁巨泰贸易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135627号“LANNA FOOT PATCH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广告宣传”等。原异议申请人一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申请人一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引证商标文字相同,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第22407838号“LANNAFOOTPATCH”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系与原异议申请人一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商标并未侵犯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三、被异议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与推广,已经在相关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外包装美术作品创作说明、著作权登记证书、外观专利评价报告;
2、申请人产品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销售证明;
3、产品外包装图片、申请人产品生产加工合同、产品检测报告、各大网站的宣传截图。
原异议申请人一向我局提交的意见与异议理由基本一致,并补充以下理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行为已经超过了申请人正常的经营使用需要,且申请人存在明显屯卖商标的恶意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原异议申请人一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转让流程截图;
2、申请人名下商标截图;
3、判决书文件截图;
4、商标权利承继情况说明。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干洗剂”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转让,现为原异议人一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原异议人一于2020年9月2日向我局提交了承继声明书,声明承继相关主体地位,承担相应的审查后果。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原异议人一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
原异议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原异议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我局认为,关于焦点问题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干洗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包括字号权,损害他人字号权的前提是字号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原则上构成相同或类似。本案中,原异议人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LANNA FOOT PATCH”商标或字号在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干洗剂”等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原异议人二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之情形。
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申请人一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被异议商标未侵犯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成立的要件之一为: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系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原异议申请人一、原异议人二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干洗剂”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其各自主张的品牌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系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被异议商标所表示的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不良影响,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原异议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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