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6757143号“康养堂汉芳华佗 KANGYANGTANGHANFANGHUATUO”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8475号
2025-05-09 00:00:00.0
异议人: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承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承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757143号“康养堂汉芳华佗 KANGYANGTANGHANFANGHUATU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养堂汉芳华佗 KANGYANGTANGHANFANGHUATUO”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0962号“华佗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品(出口产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97885号“华佗”、第12039309号“华佗开心人”、第17688587号“华佗药都”、第12067097号“华佗龙”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均包含文字“华佗”,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57143号“康养堂汉芳华佗 KANGYANGTANGHANFANGHUATUO”商标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广州承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承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757143号“康养堂汉芳华佗 KANGYANGTANGHANFANGHUATU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养堂汉芳华佗 KANGYANGTANGHANFANGHUATUO”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0962号“华佗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品(出口产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97885号“华佗”、第12039309号“华佗开心人”、第17688587号“华佗药都”、第12067097号“华佗龙”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均包含文字“华佗”,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57143号“康养堂汉芳华佗 KANGYANGTANGHANFANGHUATUO”商标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