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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047588号“迪凯阿曼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7887号
2025-04-03 00:00:00.0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潮人阿玛尼国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潮人阿玛尼国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047588号“迪凯阿曼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迪凯阿曼尼”指定使用于第25类“手套(服装);鞋;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134272号“阿曼尼”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腰带;背带”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33727号“阿玛尼”商标以及在先申请的第48787831号“阿玛尼”商标等核定或指定使用于第25类“上衣;夹克(服装);裤子”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ARMANI”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中文商标“阿玛尼”与该英文商标“ARMANI”已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其中文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ARMANI”商标的摹仿与翻译,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47588号“迪凯阿曼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潮人阿玛尼国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潮人阿玛尼国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047588号“迪凯阿曼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迪凯阿曼尼”指定使用于第25类“手套(服装);鞋;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134272号“阿曼尼”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腰带;背带”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33727号“阿玛尼”商标以及在先申请的第48787831号“阿玛尼”商标等核定或指定使用于第25类“上衣;夹克(服装);裤子”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ARMANI”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中文商标“阿玛尼”与该英文商标“ARMANI”已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其中文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ARMANI”商标的摹仿与翻译,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47588号“迪凯阿曼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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