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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447937号“SIPRIM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9028号
2024-10-25 00:00:00.0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硅基仿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舍穆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硅基仿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1期《商标公告》第70447937号“SIPRI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IPRIM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礼品兑换卡;印刷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3978526号、第66228824号、第34537131号“SUPREME及图”,第64754968号“SUPREME”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绘画和书法用纸;照片(印制的);集换式卡片”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SUPREME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礼品兑换卡;印刷品”等商品与“服装”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且双方商标亦有所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447937号“SIPRIM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硅基仿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舍穆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硅基仿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1期《商标公告》第70447937号“SIPRI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IPRIM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礼品兑换卡;印刷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3978526号、第66228824号、第34537131号“SUPREME及图”,第64754968号“SUPREME”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绘画和书法用纸;照片(印制的);集换式卡片”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SUPREME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礼品兑换卡;印刷品”等商品与“服装”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且双方商标亦有所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447937号“SIPRIM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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