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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91804号“赛尔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79397号
2021-03-24 00:00:00.0
申请人:沈阳甜梦嘉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591804号“赛尔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17033号商标、第13365112号商标、第1342684号商标、第5538733号商标、第12775463号商标、第12776736号商标、第3651348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591804号“赛尔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17033号商标、第13365112号商标、第1342684号商标、第5538733号商标、第12775463号商标、第12776736号商标、第3651348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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