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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88098号“NOBEENUA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62141号
2023-12-19 00:00:00.0
申请人:玮格沃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万嘉盈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8日对第65688098号“NOBEENUA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402456号“NOBEEMAS”商标、第28807488号“Nobeemas”商标、第45700909号“Nobeem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是申请人的核心商标,由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在一定领域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且稳定的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多次抄袭、摹仿、抢注申请人旗下核心品牌,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及商标前提下恶意抢注商标。三、申请人与四川蒙莱多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关联关系,申请人已进行了作品登记。四、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抢注他人商标,明显超出了其合理经营范围,是明显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恶意抢注了多件其他知名内衣品牌商标,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定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国内授权委托书;法国、香港公司证书;版权证书、发明专利证书、产品检验报告;商标设计合同、印刷合同及沟通图片;荣誉证书;2012-2018年印刷单、订货单;艺人代言合同、商业洽谈邮件往来;引证商标参与活动以及新闻宣传资料;引证商标在产品以及企业自身相关的使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三、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40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NOBEEMAS及图”、“璐比玛斯”等商标,将被申请人信息输入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显示被申请人原名义为佛山市奥钻服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以其原名义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20件商标,其中包括“莱珀妮”、“品LADYPRAISE莱珀妮”等多件与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权利,或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内衣;服装;童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商标由字母NOBEEMAS、“Nobeemas”构成,具有一定独创性,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高度近似,难谓巧合。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对争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及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三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40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NOBEEMAS及图”、“璐比玛斯”等商标,同时,被申请人以其原名义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20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此种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攫取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该类注册行为不仅会误导公众,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另外,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作出认定,保护了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商标权,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万嘉盈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8日对第65688098号“NOBEENUA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402456号“NOBEEMAS”商标、第28807488号“Nobeemas”商标、第45700909号“Nobeem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是申请人的核心商标,由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在一定领域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且稳定的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多次抄袭、摹仿、抢注申请人旗下核心品牌,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及商标前提下恶意抢注商标。三、申请人与四川蒙莱多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关联关系,申请人已进行了作品登记。四、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抢注他人商标,明显超出了其合理经营范围,是明显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恶意抢注了多件其他知名内衣品牌商标,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定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国内授权委托书;法国、香港公司证书;版权证书、发明专利证书、产品检验报告;商标设计合同、印刷合同及沟通图片;荣誉证书;2012-2018年印刷单、订货单;艺人代言合同、商业洽谈邮件往来;引证商标参与活动以及新闻宣传资料;引证商标在产品以及企业自身相关的使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三、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40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NOBEEMAS及图”、“璐比玛斯”等商标,将被申请人信息输入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显示被申请人原名义为佛山市奥钻服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以其原名义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20件商标,其中包括“莱珀妮”、“品LADYPRAISE莱珀妮”等多件与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权利,或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内衣;服装;童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商标由字母NOBEEMAS、“Nobeemas”构成,具有一定独创性,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高度近似,难谓巧合。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对争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及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三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40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NOBEEMAS及图”、“璐比玛斯”等商标,同时,被申请人以其原名义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20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此种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攫取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该类注册行为不仅会误导公众,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另外,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作出认定,保护了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商标权,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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