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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8053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59014号
2023-05-18 00:00:00.0
异议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市世纪美雅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市世纪美雅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9期《商标公告》第6208053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防火水泥涂层;建筑用木材;石膏(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63275号“德高 DAVCO及图”、第32538657号“德高 DAVC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筑路或铺路材料;建筑灰浆;建筑用沥青制成物;建筑用纸板”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设计元素、风格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防水卷材;屋顶用沥青涂层”等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德高DAVCO》作品登记证书及商标注册证书,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该作品已经公开发表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异议人对《德高DAVCO》作品享有著作权。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美术作品在图形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异议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作品已经在中国进行了广泛使用与宣传,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为同行业者,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综上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在未经异议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极为相似的图形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侵犯了异议人的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此外,异议人请求对其“德高 DAVCO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并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08053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市世纪美雅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市世纪美雅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9期《商标公告》第6208053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防火水泥涂层;建筑用木材;石膏(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63275号“德高 DAVCO及图”、第32538657号“德高 DAVC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筑路或铺路材料;建筑灰浆;建筑用沥青制成物;建筑用纸板”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设计元素、风格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防水卷材;屋顶用沥青涂层”等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德高DAVCO》作品登记证书及商标注册证书,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该作品已经公开发表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异议人对《德高DAVCO》作品享有著作权。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美术作品在图形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异议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作品已经在中国进行了广泛使用与宣传,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为同行业者,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综上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在未经异议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极为相似的图形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侵犯了异议人的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此外,异议人请求对其“德高 DAVCO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并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08053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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