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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58170号“韩都太极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9328号
2024-12-02 00:00:00.0
异议人: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悦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夺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悦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158170号“韩都太极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韩都太极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口罩;医用冷敷贴;奶瓶;避孕套;外科用人造皮肤;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375284号、第22264116号、第48892050号“太极”商标,第22705806号“太极易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奶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58170号“韩都太极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悦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夺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悦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158170号“韩都太极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韩都太极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口罩;医用冷敷贴;奶瓶;避孕套;外科用人造皮肤;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375284号、第22264116号、第48892050号“太极”商标,第22705806号“太极易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奶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58170号“韩都太极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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