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1539622号“小町娘芭蕉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1093号
2024-11-04 00:00:00.0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杜基发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基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1539622号“小町娘芭蕉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町娘芭蕉下”指定使用于第25类“浴帽”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647464号“蕉下”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睡衣;游泳衣”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5645224号“焦下”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浴帽”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乐高童心”、“萌动乐町新”、“网雅鹿纯”等。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严重妨碍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539622号“小町娘芭蕉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杜基发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基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1539622号“小町娘芭蕉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町娘芭蕉下”指定使用于第25类“浴帽”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647464号“蕉下”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睡衣;游泳衣”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5645224号“焦下”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浴帽”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乐高童心”、“萌动乐町新”、“网雅鹿纯”等。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严重妨碍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539622号“小町娘芭蕉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