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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657360号“IQPIO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472号
2024-12-26 00:00:00.0
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凡钛思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凡钛思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657360号“IQPI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IQPIOO”,指定使用于第9类“发光标志;发光式电子指示器;网络通信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809061号“IPOOQ”、第34188826号“IQOO”、第70266331号“IQOO”、第15651816号“IQOO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公告牌;手机;网络通信设备”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及外观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57360号“IQPIO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凡钛思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凡钛思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657360号“IQPI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IQPIOO”,指定使用于第9类“发光标志;发光式电子指示器;网络通信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809061号“IPOOQ”、第34188826号“IQOO”、第70266331号“IQOO”、第15651816号“IQOO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公告牌;手机;网络通信设备”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及外观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57360号“IQPIO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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