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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90889号“半亩七彩花田”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17671号
2021-02-07 00:00:00.0
异议人:亓云吉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锦阳
异议人亓云吉对被异议人张锦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1期《商标公告》第38690889号“半亩七彩花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半亩七彩花田”指定使用于第3类“香皂;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663546号“半亩花田及图”商标、第27663555号“半亩花田”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研磨膏;化妆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香皂;清洁制剂;上光剂;化妆品;化妆笔;牙膏;香”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非类似商品“香精油;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等的相关规定,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690889号“半亩七彩花田”商标在“香皂;清洁制剂;上光剂;化妆品;化妆笔;牙膏;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锦阳
异议人亓云吉对被异议人张锦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1期《商标公告》第38690889号“半亩七彩花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半亩七彩花田”指定使用于第3类“香皂;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663546号“半亩花田及图”商标、第27663555号“半亩花田”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研磨膏;化妆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香皂;清洁制剂;上光剂;化妆品;化妆笔;牙膏;香”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非类似商品“香精油;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等的相关规定,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690889号“半亩七彩花田”商标在“香皂;清洁制剂;上光剂;化妆品;化妆笔;牙膏;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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