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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05062号“ZABRE PIGCOTO FIN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8249号
2025-04-07 00:00:00.0
异议人:斑马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爱祥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斑马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浙江爱祥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805062号“ZABRE PIGCOTO FI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ABRE PIGCOTO FINE”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复印纸(文具);卫生纸”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4556791号“斑马BANMA”、在先注册的第326469号“斑马”商标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复印纸(文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951348号“ZEBRA”、在先注册的第55940941号“ZEBRA JELL-B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复印纸(文具);纸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显著部分的英文组合相近,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有某种特定联系,因而双方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05062号“ZABRE PIGCOTO FIN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爱祥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斑马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浙江爱祥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805062号“ZABRE PIGCOTO FI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ABRE PIGCOTO FINE”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复印纸(文具);卫生纸”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4556791号“斑马BANMA”、在先注册的第326469号“斑马”商标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复印纸(文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951348号“ZEBRA”、在先注册的第55940941号“ZEBRA JELL-B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复印纸(文具);纸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显著部分的英文组合相近,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有某种特定联系,因而双方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05062号“ZABRE PIGCOTO FIN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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