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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626903号“360 鸿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82915号
2024-10-2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1626903 |
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26903号“360 鸿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664972号“鸿图大模型”、第10909298号“鸿图”、第31622692号“鸿图建工”、第70321756号“鸿图大模型”、第11058878号“鸿图”、第66531785号“鸿图大模型”、第28723095号“鸿图世家”、第67332585号“360BUY.COM”、第37075100号“360 度”、第34881991号“360 BUY.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其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行政判决书、申请人百度百科、官网简介、360鸿图官网首页及下载页、新闻报道、媒体报道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
1、我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一、四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四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8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过一年,现已失效。
3、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三、五、七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分别见第1861、1874、187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驳回,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引证商标三、五、七已撤销,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在文字构成、表达含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技术项目研究;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均包含“鸿图”,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技术项目研究;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六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技术项目研究;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26903号“360 鸿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664972号“鸿图大模型”、第10909298号“鸿图”、第31622692号“鸿图建工”、第70321756号“鸿图大模型”、第11058878号“鸿图”、第66531785号“鸿图大模型”、第28723095号“鸿图世家”、第67332585号“360BUY.COM”、第37075100号“360 度”、第34881991号“360 BUY.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其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行政判决书、申请人百度百科、官网简介、360鸿图官网首页及下载页、新闻报道、媒体报道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
1、我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一、四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四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8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过一年,现已失效。
3、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三、五、七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分别见第1861、1874、187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驳回,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引证商标三、五、七已撤销,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在文字构成、表达含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技术项目研究;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均包含“鸿图”,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技术项目研究;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六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技术项目研究;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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