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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45058号“护舒季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1962号
2025-04-16 00:00:00.0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乐知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雨佳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李雨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245058号“护舒季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护舒季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贴剂;个人用性交润滑剂;营养补充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92162号、第802186号“护舒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制品;卫生绷带;医药用洗净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抗菌洗手液;个人用性交润滑剂;减肥茶;人用药;性欲抑制剂;贴剂;卫生巾;医用敷料;卫生内裤”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使用在“卫生巾”商品上的第792162号、第802186号“护舒宝”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商品与“卫生巾”商品功能、用途差异显著,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45058号“护舒季及图”商标在“抗菌洗手液;个人用性交润滑剂;减肥茶;人用药;性欲抑制剂;贴剂;卫生巾;医用敷料;卫生内裤”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乐知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雨佳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李雨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245058号“护舒季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护舒季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贴剂;个人用性交润滑剂;营养补充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92162号、第802186号“护舒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制品;卫生绷带;医药用洗净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抗菌洗手液;个人用性交润滑剂;减肥茶;人用药;性欲抑制剂;贴剂;卫生巾;医用敷料;卫生内裤”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使用在“卫生巾”商品上的第792162号、第802186号“护舒宝”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商品与“卫生巾”商品功能、用途差异显著,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45058号“护舒季及图”商标在“抗菌洗手液;个人用性交润滑剂;减肥茶;人用药;性欲抑制剂;贴剂;卫生巾;医用敷料;卫生内裤”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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