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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570705号“原始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6675号
2025-05-12 00:00:00.0
申请人:浙江原始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铭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70705号“原始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可郦鹏程为关联主体,郦鹏程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但导致同日申请是申请人工作失误所致,并非是申请人与郦鹏程恶意制造同日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430098号“源始人”商标处于撤销复审中。综上, 请求待引证商标撤销复审案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申请人及郦鹏程商标注册信息、委托书、撤回商标注册申请资料、“原始人”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1、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郦鹏程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与郦鹏程为关联主体,且,申请人对此在复审理由中明确表示认可。双方围绕“原始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构成同日商标申请,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恶意制造同日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驳回。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支持其相关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铭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70705号“原始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可郦鹏程为关联主体,郦鹏程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但导致同日申请是申请人工作失误所致,并非是申请人与郦鹏程恶意制造同日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430098号“源始人”商标处于撤销复审中。综上, 请求待引证商标撤销复审案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申请人及郦鹏程商标注册信息、委托书、撤回商标注册申请资料、“原始人”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1、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郦鹏程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与郦鹏程为关联主体,且,申请人对此在复审理由中明确表示认可。双方围绕“原始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构成同日商标申请,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恶意制造同日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驳回。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支持其相关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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