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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622610号“CARAN D'ACH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50号
2023-08-1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G622610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CARAND D'ACHE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卢小敬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格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622610号“CARAN D'ACH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436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CARAN D'ACHE S.A.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教育”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撤销第G622610号第41类“CARAN D'ACHE”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瑞士殿堂级的铅笔、艺术用品和名贵书写工具生产商,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成为享誉全球的书写工具品牌,并在书籍、艺术、设计领域有超高人气和口碑。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服务上,2019年底,申请人受新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导致复审商标在2019年-2022年期间使用受限,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及其“CARAN D'ACHE”品牌介绍;
2、申请人在中国进行教育娱乐活动的照片;
3、申请人及其“CARAN D’ACHE”品牌产品的总体情况介绍;
4、2019年-2020年申请人与前经销商“华高国际(亚太)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的贸易单据、销售数据汇总及其中译文;
5、申请人“CARAN D’ACHE”“凯兰帝”(“凱蘭帝”)品牌产品实体店及产品照片;
6、申请人前经销商华高国际举办的艺术教育及文艺演出的相关宣传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结合在案证据,复审商标仅作为教育机构的合作方出现,合作内容是申请人提供书写工具、画材等商品,并且该机构在提供教育服务时也有独立的商标标识,未使用复审商标。故,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证据包含申请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提交证据。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服务上。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4年7月4日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经我局核准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提供培训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4年7月4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03月18日至2022年03月17日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3为申请人及其品牌的相关介绍,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必然联系;证据2未体现实际形成时间;证据4-6中或未显示时间、或所显示商品均与复审服务无关,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书籍;报纸;杂志的出版和发行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卢小敬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格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622610号“CARAN D'ACH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436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CARAN D'ACHE S.A.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教育”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撤销第G622610号第41类“CARAN D'ACHE”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瑞士殿堂级的铅笔、艺术用品和名贵书写工具生产商,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成为享誉全球的书写工具品牌,并在书籍、艺术、设计领域有超高人气和口碑。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服务上,2019年底,申请人受新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导致复审商标在2019年-2022年期间使用受限,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及其“CARAN D'ACHE”品牌介绍;
2、申请人在中国进行教育娱乐活动的照片;
3、申请人及其“CARAN D’ACHE”品牌产品的总体情况介绍;
4、2019年-2020年申请人与前经销商“华高国际(亚太)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的贸易单据、销售数据汇总及其中译文;
5、申请人“CARAN D’ACHE”“凯兰帝”(“凱蘭帝”)品牌产品实体店及产品照片;
6、申请人前经销商华高国际举办的艺术教育及文艺演出的相关宣传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结合在案证据,复审商标仅作为教育机构的合作方出现,合作内容是申请人提供书写工具、画材等商品,并且该机构在提供教育服务时也有独立的商标标识,未使用复审商标。故,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证据包含申请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提交证据。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服务上。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4年7月4日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经我局核准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提供培训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4年7月4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03月18日至2022年03月17日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3为申请人及其品牌的相关介绍,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必然联系;证据2未体现实际形成时间;证据4-6中或未显示时间、或所显示商品均与复审服务无关,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书籍;报纸;杂志的出版和发行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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