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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777724号“华新燃气集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1519号重审第0000001852号
2024-03-25 00:00:00.0
申请人:华新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01519号《关于第59777724号“华新燃气集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43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568568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仅在“蜡烛”商品上获准注册,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均已被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结论,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复审查明:第10216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第594876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第9262273号商标、第86011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第13543977号商标、第4270903号商标、第24245154号商标(以下引证商标四、五、八)整体尚可区分,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01519号《关于第59777724号“华新燃气集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43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568568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仅在“蜡烛”商品上获准注册,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均已被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结论,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复审查明:第10216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第594876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第9262273号商标、第86011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第13543977号商标、第4270903号商标、第24245154号商标(以下引证商标四、五、八)整体尚可区分,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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