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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653467号“福牌皇冠”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21791号
2024-03-22 00:00:00.0
异议人:上海忠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诚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龙建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忠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龙建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7期《商标公告》第67653467号“福牌皇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牌皇冠”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板(包括钢钛合金制);金属管;小五金器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601830号“精品福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钢管;小五金器具;贮酸金属容器”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金属遮篷(建筑材料);预制金属建筑物;建筑用金属隔板;五金器具;小五金器具;金属门闩”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653467号“福牌皇冠”商标在“金属管;金属遮篷(建筑材料);预制金属建筑物;建筑用金属隔板;五金器具;小五金器具;金属门闩”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律诚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龙建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忠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龙建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7期《商标公告》第67653467号“福牌皇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牌皇冠”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板(包括钢钛合金制);金属管;小五金器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601830号“精品福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钢管;小五金器具;贮酸金属容器”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金属遮篷(建筑材料);预制金属建筑物;建筑用金属隔板;五金器具;小五金器具;金属门闩”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653467号“福牌皇冠”商标在“金属管;金属遮篷(建筑材料);预制金属建筑物;建筑用金属隔板;五金器具;小五金器具;金属门闩”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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