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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13317号“芝芙莲 GIFFARIN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25213号
2020-11-16 00:00:00.0
异议人:芝芙莲天际统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汤建兴
异议人芝芙莲天际统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汤建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第36613317号“芝芙莲 GIFFARI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芝芙莲GIFFARINE”,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2305号、第3142301号、第3082306号“GIFFARINE及图”、第3082308号、第3082307号“芝芙莲”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香精油”及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芝芙莲GIFFARINE”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其引证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模仿其引证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613317号“芝芙莲 GIFFARIN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汤建兴
异议人芝芙莲天际统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汤建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第36613317号“芝芙莲 GIFFARI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芝芙莲GIFFARINE”,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2305号、第3142301号、第3082306号“GIFFARINE及图”、第3082308号、第3082307号“芝芙莲”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香精油”及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芝芙莲GIFFARINE”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其引证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模仿其引证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613317号“芝芙莲 GIFFARIN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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