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1099174号“施红霸”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0325号
2023-01-03 00:00:00.0
异议人: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口市巴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口市巴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61099174号“施红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施红霸”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73410号“红霸REDBA”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灭微生物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099174号“施红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口市巴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口市巴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61099174号“施红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施红霸”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73410号“红霸REDBA”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灭微生物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099174号“施红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