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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51727号“竹叶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1269号
2024-11-04 00:00:00.0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651727号“竹叶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竹叶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干菜笋;笋干;冬菇;木耳;干食用菌;腐竹;食用菜籽油;腌制肉;风肠;板鸭”。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886868号、第11520258号“竹叶青”,第42499509号“竹叶园”,第8260027号“竹叶村”,第48835076号“竹叶青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过的槟榔”、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原料、用途、服务内容、场所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白酒;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竹叶青及图”商标虽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称本案被异议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51727号“竹叶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651727号“竹叶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竹叶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干菜笋;笋干;冬菇;木耳;干食用菌;腐竹;食用菜籽油;腌制肉;风肠;板鸭”。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886868号、第11520258号“竹叶青”,第42499509号“竹叶园”,第8260027号“竹叶村”,第48835076号“竹叶青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过的槟榔”、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原料、用途、服务内容、场所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白酒;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竹叶青及图”商标虽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称本案被异议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51727号“竹叶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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