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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90273号“blis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42573号
2023-11-2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6190273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简优蓓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佰驰莱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晟新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90273号“blis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8026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认为,汕头市佰驰莱雅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服装洗水标及吊标照片、以上物品销售单、包装照片、胶袋销售单及转账记录、模特劳务合同、服装展示图片、产品价格表、店面照片、产品荣誉证书、检测报告、国铁商城销售记录及电子回单、汇款通知、出厂明细单、收款单、转账记录、销售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服装、成品衣、内衣、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手套(服装)、领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查询,复审商标在2019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未在撤销商品上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服装、成品衣、内衣、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法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服装洗水标、吊标、胶袋实物及相关销售单、结算单、转账记录;
2、模特劳务合同、服装展示图片、产品价格表;
3、店面实景照片、产品荣誉证书;
4、检测报告;
5、国铁商城(线上)销售记录;
6、出厂明细单、收款单、转账记录、订货合同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的撤销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我局将上述证据向申请人进行了交换质证。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2019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服装、成品衣、内衣、婴儿全套衣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请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注册,2016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9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复审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2019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鉴于复审商标的复审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性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程序性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国铁商城(线上)销售记录可以证明在2021年6月,被申请人在国铁商城上向其他商业主体销售了标示复审商标的T恤衫商品,其后附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可以证明上述销售行为已实际履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出厂明细单、收款单、转账记录、订货合同可以证明,其在2020年6月、2021年4月、2021年5月、2021年6月等期间向其他商业主体销售了标示复审商标的服装等商品,其后附的银行卡线下查询信息可以证明上述销售行为已实际履行。此外,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4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将复审商标在T恤衫、服装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T恤衫、服装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内衣、婴儿全套衣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服装、成品衣、内衣、婴儿全套衣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成品衣、内衣、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佰驰莱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晟新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90273号“blis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8026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认为,汕头市佰驰莱雅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服装洗水标及吊标照片、以上物品销售单、包装照片、胶袋销售单及转账记录、模特劳务合同、服装展示图片、产品价格表、店面照片、产品荣誉证书、检测报告、国铁商城销售记录及电子回单、汇款通知、出厂明细单、收款单、转账记录、销售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服装、成品衣、内衣、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手套(服装)、领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查询,复审商标在2019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未在撤销商品上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服装、成品衣、内衣、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法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服装洗水标、吊标、胶袋实物及相关销售单、结算单、转账记录;
2、模特劳务合同、服装展示图片、产品价格表;
3、店面实景照片、产品荣誉证书;
4、检测报告;
5、国铁商城(线上)销售记录;
6、出厂明细单、收款单、转账记录、订货合同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的撤销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我局将上述证据向申请人进行了交换质证。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2019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服装、成品衣、内衣、婴儿全套衣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请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注册,2016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9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复审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2019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鉴于复审商标的复审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性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程序性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国铁商城(线上)销售记录可以证明在2021年6月,被申请人在国铁商城上向其他商业主体销售了标示复审商标的T恤衫商品,其后附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可以证明上述销售行为已实际履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出厂明细单、收款单、转账记录、订货合同可以证明,其在2020年6月、2021年4月、2021年5月、2021年6月等期间向其他商业主体销售了标示复审商标的服装等商品,其后附的银行卡线下查询信息可以证明上述销售行为已实际履行。此外,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4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将复审商标在T恤衫、服装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T恤衫、服装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内衣、婴儿全套衣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服装、成品衣、内衣、婴儿全套衣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成品衣、内衣、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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