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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140804号“恒源鑫 HENGYANXI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15563号
2024-02-27 00:00:00.0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明鑫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明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5期《商标公告》第69140804号“恒源鑫 HENGYANX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源鑫 HENGYANXI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8类“玩具;玩具手枪;陀螺(玩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9040号、第19155363号、第39200432号“恒源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机;电动游艺车;活动木偶”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140804号“恒源鑫 HENGYANXI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明鑫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明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5期《商标公告》第69140804号“恒源鑫 HENGYANX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源鑫 HENGYANXI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8类“玩具;玩具手枪;陀螺(玩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9040号、第19155363号、第39200432号“恒源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机;电动游艺车;活动木偶”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140804号“恒源鑫 HENGYANXI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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