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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533124号“MLBQ”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2748号
2024-11-11 00:00:00.0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滔搏(合肥)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对被异议人滔搏(合肥)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2533124号“MLBQ”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LBQ”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0843509号“MLB”、第45481928号“MLB KIDS”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文秘;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MLB”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33124号“MLBQ”商标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滔搏(合肥)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对被异议人滔搏(合肥)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2533124号“MLBQ”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LBQ”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0843509号“MLB”、第45481928号“MLB KIDS”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文秘;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MLB”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33124号“MLBQ”商标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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