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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51154号“绿色之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06179号
2025-01-15 00:00:00.0
申请人:绿色之心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51154号“绿色之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66009号“绿色氢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设计、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我局作出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引证商标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仅相差中间一字,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51154号“绿色之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66009号“绿色氢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设计、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我局作出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引证商标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仅相差中间一字,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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