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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969083号“张仲景医德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152号
2025-03-06 00:00:00.0
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学联
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学联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969083号“张仲景医德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张仲景医德堂”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调味品;谷粉;大豆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36652号“仲景红双喜”商标、第4685645号“仲景堂”商标、第12594103号“仲景红双喜”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汉字“仲景”,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69083号“张仲景医德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学联
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学联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969083号“张仲景医德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张仲景医德堂”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调味品;谷粉;大豆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36652号“仲景红双喜”商标、第4685645号“仲景堂”商标、第12594103号“仲景红双喜”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汉字“仲景”,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69083号“张仲景医德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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