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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242994号“得道大熊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89476号
2025-03-28 00:00:00.0
申请人:杨立俊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42994号“得道大熊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298747号“大熊猫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得道”,其属宗教用语,申请人将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引证商标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白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42994号“得道大熊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298747号“大熊猫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得道”,其属宗教用语,申请人将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引证商标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白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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